完善規章服務
仲裁中心冀成CEPA爭端調解機構
【本報消息】今年適逢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成立二十周年,世貿仲裁中心昨舉行“仲裁之發展與合作”學術研討會,邀請粵澳兩地在仲裁領域具專業資格及豐富經驗的專家作演講。世貿仲裁中心全體委員會主席徐偉坤表示,未來希望完善該仲裁中心的規章及服務,落實澳門仲裁平台建設,並建立CEPA《投資協議》投資爭端調解機制下的調解規則,令該中心成為相關服務機構。
培訓近百三調解員
研討會昨下午二時半假世貿中心蓮花廳舉行。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出席。
徐偉坤表示,一二年中心開始對外招生,面向社會各行業人士,培訓調解員的同時更可將調解推至各行業。為增加調解員認受性,一三年在澳設立“調解員資格認可考試”,讓該中心培訓的調解員參與國際性認可考試,取得公認資格。通過理論和實踐結合的考試篩選制度,至今已培訓一百廿四名認可調解員。調解作為非司法替代性訴訟方法之一,不但促進雙方溝通、過程保密,更可在良好氛圍下促成雙方和解;世界仲裁中心在調解的原有基礎上,根據本澳各行業不同業務性質,訂造適合澳門發展的調解方式。先後與其他亞太地區仲裁及調解中心簽署合作協議,並與粵港澳的仲裁機構及法律專家共同設立“南沙國際仲裁中心”。
落實仲裁平台建設
未來,該中心繼續開展本地商事調解及仲裁業務同時,將着重三個方向:一是完善該仲裁中心的規章及服務,加強向澳門社會各界推廣使用仲裁和調解兩種非司法替代性訴訟方法;二是落實澳門仲裁平台建設,在政府推動下積極搭建中國、葡語國家及澳門的仲裁中心、調解中心及商會之間的交流合作平台;三是建立CEPA《投資協議》投資爭端調解機制下的調解規則,令該中心成為提供CEPA《投資協議》有關爭議調解服務的機構。
會上,多位專家圍繞澳門仲裁制度發展、粵港澳大灣區仲裁發展等作演講。有講者提到,由於內地和港澳三地都是《紐約公約》成員,因此粵港澳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在其他法域都可獲得承認。但問題在於仲裁員資質,若三地法域不同,是否需統一標準?同時也要解決仲裁地問題。澳門以外的仲裁機構若在澳門設立辦事處,澳門也可作為這些機構的仲裁地,形成更大仲裁巿場。但因澳門訴訟費較低廉,居民並不傾向透過仲裁和其他方案解決爭議,因此需修改完善澳門仲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