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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屋申請(2013年5月22日至8月21日)問題集
日期 :2015/7/16 11:27:24
問題集

1. 何謂"社會房屋" ?
"社會房屋" 屬行政當局財產的房屋,包括六月二十二日第41/87/M號法令第一條所指的房屋,尤其是讓經濟狀況薄弱且居住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家團租賃。

2. 社會房屋與經濟房屋的分別 ?
"社會房屋" 是以租賃形式,主要的對象是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
"經濟房屋" 是協助處於特定收入水平及財產的本澳居民解決住房問題。

3. 申請了經濟房屋,輪候當中可否再申請社會房屋?
現行的經濟房屋及社會房屋的相關法例,並未禁止申請人同時申請經濟房屋及社會房屋,但由於經濟房屋申請的收入下限不得高於為租賃社會房屋家團訂定的每月總收入的上限,故申請人應審視自己及家團成員的收入狀況,從而選擇申請經濟房屋或社會房屋。

4. 申請社會房屋的條件是甚麼?
(一)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的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或個人,均可申請承租社會房屋。
(二)有意申請租住社會房屋的人士,必須由家團中一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家團成員提出:
1)年滿十八歲;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至少七年;
3)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三)家團成員的配偶須載於同一申請表內,但配偶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除外。
(四)同時,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內的任一成員及其配偶:
1) 自提交申請表期限結束之日起的前三年內,不得為或不曾為澳門特 別行政區任何樓宇或獨立單位的所有人或預約買受人,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私產土地的所有人或承批人;
2) 自提交申請表的期限結束之日起至與房屋局簽訂租賃合同之日,不得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樓宇或獨立單位的所有人或預約買受人,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私產土地的所有人或承批人;
3) 不得為已獲房屋局許可取得經濟房屋的另一家團申請表中所載成員;
4) 不得為已獲房屋局許可的按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第24/2000號行政法規《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或第17/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的規定取得房屋的另一家團申請表中所載成員;
5) 不得為在提交申請表之日起的前兩年內,按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十九條的規定曾被解除租賃合同的家團的成員;
6) 不得為在提交申請表之日起的前兩年內,按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或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曾被發出勒遷命令狀的家團的成員;
7) 不得為在提交申請表之日起的前兩年內,按經第1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的規定,因為租賃房屋作虛假或不確實的聲明,或使用欺詐手段曾被取消之前的申請的家團的成員。
(五)如有合理解釋,房屋局局長可例外許可已按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第24/2000號行政法規《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或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的規定獲許可取得房屋,或根據第17/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的規定已獲補貼的家團中的成員脫離家團,獨立申請社會房屋。
(六)個人申請分配社會房屋須具備的條件與對居住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家團成員所要求的條件相同;
(七)家團中的任一成員的名字不能在多於一份申請表上出現。

5. 可獲例外許可申請社會房屋的考慮因素有哪些?
1. 曾為經濟房屋的預約買受人、所有人及家團家成員;四厘補貼制度﹝7 月 8 日 第 35/96/M 號法令及第 24/2000 號行政法規﹞或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第 17/2009 號行政法規﹞的受惠人及家團成員提出例外許可申請租賃社會房屋,需以下列情況作綜合分析研究,才決定是否批准以例外許可申請社會房屋:
1) 經濟房屋所有人或受惠補貼的獨立單位所有人移轉單位的原因;
2) 原登記家團的人口結構發生變化;
3) 原家團所購的經濟房屋或受補貼的獨立單位的類型;
4) 原家團所購的經濟房屋的不可轉讓之責任期限或受補貼的獨立單位的移轉限制是否經已結束。

6. 可否由他人代交申請表?
經申請人已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可以由他人代交,但必須出示申請家團所有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正、副本及收入證明等相關文件資料到房屋局提交。

7. 通訊地址可否填報國內地址?可否遞交不是申請人名字的地址單據(如水、電費單)?
通訊地址須填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址,提交其他人名義的地址單據亦可(如水、電費單)。

8. 配偶為內地居民,未有澳門身份證需否填報在申請表內?
未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申請人的配偶,無需填報在申請表內,因申請租住社會房屋的人士必須為澳門居民,但仍須提交配偶的身份證明文件正、副本予房屋局,以供審查之用。

9. 自己與配偶填報一份申請表,再與父母填報另一份申請表,可否同時提交?
不可以。因家團中的任一成員的名字在多於一份申請表上出現將導致有關的申請被除名。

10. 申請社會房屋有沒有收入限制?
有,同時亦有資產限制,可參照經第2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表一及表二所載的金額(參看下表):


家團人數

1

2

3

4

5

6

7人或以上

每月總收入上限

7,820

12,210

15,050

16,970

18,360

21,660

23,050

總資產淨值限制

168,920

263,740

325,080

366,560

396,580

467,860

497,880


 

 

 

 

 

11. 哪些收入項目不計算在收入範圍內﹖
主要包括:由特區政府發放的現金分享;房屋局發放的住屋臨時補助;社會工作局發放的偶發性援助金、特別援助金、敬老金及殘疾津貼;社會保障基金發放的養老 金(僅適用於年滿65歲的受益人);教育暨青年局發放的學費津貼、取得文教用品津貼、書簿津貼、助學金、貸學金、獎學金、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 貼;財政局發放的工作收入補助。

12. 申請人須申報的資產有哪些?
申請人須申報的資產包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的資產,尤其是不動產、工商業場所、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對船 舶、飛行器或車輛擁有的權利,有價證券及金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銀行賬戶、現金、債權、藝術品、珠寶或其他物品,扣除金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債務。同時, 資產淨值是以現值計算。

13. 申請表所指的"以澳門幣計算及進至元位"是什麼意思?
澳門幣須以整數填寫(如澳門元1,986.58元進至澳門元1,987元),若收入或資產金額為外幣,以提交申請表日的貨幣匯價兌換為澳門元計算。

14. 應遞交何時的收入證明?
申請人可提供於遞交申請表前1個月、6個月或12個月的收入證明文件,以證明申請人的月收入或平均月收入。

15. 現失業沒有收入,可否申請社會房屋?
可以。申請人須書面聲明失業及於聲明書上簽名作實。

16. 每月收入不固定的僱員應如何填報收入?
申請人應根據遞交申請表前6個月或12個月的平均每月收入填報,並需提交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17. 提交了社會房屋申請表,可否要求安排租住澳門區的社會房屋?
現時申請社會房屋不可選擇租住哪一區,社會房屋的分佈除澳門區外,還有其他地區,如氹仔區及路環區,房屋局會按當時可供分配的社會房屋單位,向申請人分配合適其家團人數的社會房屋單位。

18. 個人申請人可否要求租住獨立單位?
根據社會房屋相關法例規定,房屋局可向個人申請人分配一房一廳的單位,惟在有需要時,亦可將同一房屋分配給多個個人申請人。

19. 非夫婦組合的二人家庭申請社會房屋,可否要求租住兩房一廳單位?
當獲分配單位,是會視乎家團的實際人數和當時的房屋資源來安排的,根據社會房屋相關法例規定,二人家庭得獲分配一房一廳單位。

20. 單親家庭和老人是否優先安排上樓?
獲接納的候選人,會透過評估其遞交申請表時家團的社會經濟及居住狀況的評分制度進行排名,有關評分制度載於《社會房屋申請規章》附件二,符合評分制度的條件將獲得相應分數,得分越高,排序越前。

21. 社屋租戶可否購買自己租住的社屋單位?
租戶獲分配的社會房屋單位僅為租賃用途,承租人可重新審視自身或家庭經濟狀況,透過經濟房屋公開申請購買經屋。

22. 社會房屋的租金是多少?
社會房屋租金是按承租人家團的每月總收入來計算。

23. 申請了社會房屋後,幾時可以上樓?
申請人需要按排序名次輪候上樓。因此,家團的排序名次、排列在名單前列位置的輪候人士的上樓意願,以及房屋資源,均會影響上樓的時間。

24. 申請社會房屋時無收入,如將來收入改變會否上不到樓?
上樓前,輪候家團需更新家團資料,包括收入證明,若家團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過當時規定的上限,即已不符合資格,將不獲分配房屋,且申請從總輪候名單中除名。

25. 社會房屋租戶有甚麼義務 ?
根據第 25/2009號行政法規,承租人的義務尤其包括:
1) 在訂定的地點及時間繳付租金;
2) 讓房屋局在必要時對房屋進行檢查;
3) 不得將房屋作異於其目的的其他用途,亦不允許其他人將房屋作其他用途;
4) 不得作出影響樓宇安全及衛生的行為;
5) 不得妨礙房屋局進行認為必要的工程;
6) 不允許租賃合同內未載明的人士以任何方式逗留於房屋內,但承租人的子女或已登記的家團成員的子女在其間出生或獲收養者除外;
7) 如獲悉房屋有損壞或缺陷、存在任何危險又或有第三人對房屋主張權利等情況,須立即告知房屋局;
8) 未經房屋局的同意,不得進行任何工程;
9) 如家團中任何成員死亡,應在三十日內告知房屋局;
10) 如家團中任何成員不在該房屋超過四十五日,應在五日內告知房屋局;
11) 為適用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永久居所係指承租人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二時間留宿的居所,應在五日內通知房屋局其不在該房屋的原因;
12) 遵守樓宇的規章;
13) 合同終結時應交還房屋。

26. 可否郵寄申請表到房屋局申請?
不接受以郵遞方式遞交的申請表。填妥的申請表和所需文件須在有關開展申請通告所指的期間內,由申請人或其代表於辦公時間內到該通告指定的地點遞交,屆時須出示申請人(指載於申請表內的所有成員)的身份證正本予作核對。

27. 家團成員超過6個人該如何填表?
如屬7人或以上的家團,可用兩份申請表填寫家團成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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