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租務法 合同驗筆跡
【本報消息】房地產聯合商會會長吳在權表示,回歸以來,《民法典》不少內容已相當滯後,建議為未來更好地檢修法制,可考慮把不動產租務制度從《民法典》中抽離、獨自立法。同時,建議租務合同上要求租賃雙方應鑒定筆跡。
吳在權和澳門大學法學院高級導師艾林芝昨日出席電台時事節目,探討樓宇租務市場出現的問題。
吳在權表示,本澳現時祇按照《民法典》規定處理租務問題,相關規定自特區成立以來從沒修改,法律較滯後,已不合時宜,無論對業主或租客保障均有一定問題,影響社會各方面。認為應修改,並訂立獨立的《租務法》。
現時財政局祇要求業主和租客雙方遞交租務合同,並無強制要求作筆跡鑒定。他建議,在租務合同上租賃雙方應做筆跡鑒定,令合同有真正法律效力和憑證,避免出現弄假情況。且當前並無具體部門作為執法實體,每當遇到“租霸”時,很難解決,政府應明確執法實體。
此外,現時《民法典》租賃期為兩年,但司法文書則為一年,兩者均有效,居民應以哪一個為依歸?畢竟每年租金不同,容易產生利益問題,情況值得關注。
他亦關注到現時每當有紛爭就要經法院處理,法院要處理的案件已相當龐大,建議設立仲裁機制。國際大趨勢都把司法設為最高、必要時才循的渠道,一般案件經仲裁中心解決。
面對現時外僱持續增加,部分住宅變成外僱勞工宿舍,往往一個單位居住數十人,居民擔心安全問題。艾林芝表示,根據《民法典》要求,家團以外、在單位居住的朋友數目不得超過三人,租客一樣,不得帶多於三名朋友在同一物業內居住。
另外,有居民關注在新通關措施下,租金會否下跌?吳在權表示,新通關措施下,住宅的租務市場稍微放緩,商舖則未受影響。來源: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