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的限額
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不超過經第2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表一及表二所載的金額 (參看下表):
家團之大小(成員數目)
|
每月總收入(澳門元)
|
總資產淨值 (澳門元)
|
1
|
8,930
|
192,900
|
2
|
13,860
|
299,400
|
3
|
17,010
|
367,500
|
4
|
19,120
|
413,000
|
5
|
20,650
|
446,100
|
6
|
24,250
|
523,800
|
7 或以上
|
25,780
|
556,900
|
2、家團的每月總收入的計算
2.1 每月總收入是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所取得的收入,而其計算定於本局發出"重新審查社會房屋申請表資料"公函之日
(若每月收入是以外幣支付,亦以該日的貨幣匯價兌換為澳門元計算),在該日之後發生的收入增加或減少,均視為對獲分配社會房屋的資格不構成影響。下列金錢
收益計入家團代表及家團成員 (若有) 的每月收入:
2.1.1 從自僱工作或為他人工作而取得的收益;
2.1.2 固定或非固定佣金及各項津貼 (包括:房屋津貼、家庭津貼、超時津貼、輪班津貼、勤工津貼 (奬)、交通津貼、膳食津貼、醫療津貼等);
2.1.3 每月所得的補助金,退休金或退伍金;
2.1.4 每月所得的法定的社會福利或保障制度所發放的款項,依法不被視為收入除外;
2.1.5 每月所得的離婚贍養費 (適用於離婚判決書內載明有贍養費者);
2.1.6 從工商業活動所取得的收益;
2.1.7 每月租金收入 (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所擁有的不動產,例如:住宅、商舖、停車位、商業及工業樓宇等);
2.1.8 證券組合及銀行存款所衍生的收入;
2.1.9 任何非固定收入 (例如:著作權及工業產權等);
2.1.10 從任何買賣中所得的利益 (例如:轉售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的不動產或股票等);
2.2 上述收益以遞交資料一個月的收入計算,若收益為非固定性質,則以遞交資料前6個月的平均每月收入計算。若該6個月的平均每月收入超過每月總收入的限額,則以遞交資料前12個月的平均每月收入計算;
2.3 根據法例規定,下表的政府津貼或補助不計入家團代表及家團成員 (若有) 的每月收入內:
主管實體
|
津貼或補助項目( 註)
|
特區政府
|
現金分享計劃
|
房屋局
|
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
|
社會工作局
|
偶發性援助金、特別援助金 (包括:護理補助、殘疾補助及學習活動補助)、敬老金、殘疾津貼
|
社會保障基金
|
養老金 (僅適用於年滿65歲的受益人)
|
教育暨青年局
|
學費津貼、取得文教用品津貼、書簿津貼、助學金 (包括:貸學金、獎學金、特別助學金、特殊助學金)、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
|
財政局
|
工作收入補助
|
(註)項目會隨著有關法例的失效、廢止或修改而變更。
2.4 每月收入證明文件的式樣要求:
2.4.1 在職家團成員須提交由僱主實體發出的每月收入證明正本 (須以三個月內簽發為限,並須具有公司名稱及商標
(若有)、附有負責人簽署、地址、電話、蓋章及簽發日期),分別載明底薪、雙糧、花紅、各類津貼等資料。公務員、公職人員或受僱於行政當局的人士可用薪俸
單正本作為每月收入證明;
2.4.2 散工人士須自行用書面聲明所從事職業、公司、每月平均收入及是否具有固定僱主;
2.4.3 企業主或自僱人士須附上營業稅單影印本或商業登記影印本 (若有),並以書面聲明每月平均盈利及收入 (若有);
2.4.4 失業人士須以書面聲明失業;
2.4.5 社會福利或保障制度的受益人須以書面聲明每月領取的援助金及/或福利金的金額,並提供由主管實體發出的批准享受援助金及/或福利金的公函影印本 (若有) 或出示援助金及/或福利金轉入的銀行賬戶的存摺;
2.4.6
上述數點的書面聲明上必須清楚列明聲明人姓名、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號碼、聲明日期和簽署。簽署式樣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上所示的簽署式樣相
符。若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上註明"不會/不能簽名",可印上清楚辨認的"藍色"或"黑色"的食指指模 (左手或右手均可)及蓋上"紅色"的圖章
(若有);
2.4.7 十八歲以上的學生必須提交有效的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