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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屋租戶義務
日期 :2015/7/16 11:50:32
社屋租戶義務


1. 在訂定的地點及時間繳付租金;
2. 讓房屋局在必要時對房屋進行檢查;
3. 不得將房屋作異於其目的的其他用途,亦不允許其他人將房屋作其他用途;
4. 不得作出影響樓宇安全及衛生之行為;
5. 不得妨礙進行房屋局認為必要的工程;
6. 不允許租賃合同內未載明的人士以任何方式逗留於房屋內,但承租人的子女或已登記的家團成員的子女在其間出生或獲收養者除外;
7. 如獲悉房屋有損壞或缺陷、存在任何危險又或有第三人對房屋主張權利等情況,須立即告知房屋局;
8. 未經房屋局同意,不得進行任何工程;
9. 如家團中任何成員死亡,應在三十日內告知房屋局;
10. 如家團中任何成員不在該房屋超過四十五日,應在五日內告知房屋局;
11. 承租人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二時間留宿在居所,並應在五日內通知房屋局其不在有關房屋的原因;
12. 遵守樓宇的規章;
13. 合同終結時應交還房屋。

承租人不履行義務之後果
1. 如不遵守樓宇管理規章或違反第25/2009號行政法規所定義務者,將被科處罰款澳門幣500元至1,500元不等;
2. 如不履行合同或違反上述第1項至第6項以及第8項所規定的任一義務,房屋局有權解除合同。
3. 在下列情況下亦可解除合同:
 
3.1 承租人在申請或向房屋局更新其卷宗所載資料時,所作的聲明不符合本行政法規所規範的租賃前提;
3.2 承租人不在該房屋居住超過四十五日,或不以該房屋作為永久居所,而不論其是否居住於另一房屋;
3.3 家團中任何成員在訂立合同後一年內放棄該房屋;
3.4 承租人因延誤或不提交更新其卷宗所指的資料而受到處罰後仍未提交資料者;
3.5 家團的人數不符合本行政法規的規定,房屋局為承租人安排一間適合其家團人數的房屋,而家團無合理理由拒絕者;
3.6 如房屋局擬拆除或改建樓宇而為承租人安排一間適合其家團人數的房屋,而家團無合理理由拒絕者。

單方終止合同
1. 承租人或其家團中已登記的任何成員其間取得、承諾取得或租賃不動產或獲批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土地;
2. 家團的每月總收入金額連續三年超出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
3. 家團的每月總收入金額連續兩年超出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一倍;
4. 倘房屋局不以上述第2項及第3項的情況單方終止合同,承租人須雙倍繳付租金

合同的失效
如承租人死亡,而在合同內登記的家團中任一成員在世,則租賃不因承租人死亡而失效。但承租人的地位轉予承擔家庭生活負擔且符合家團代表要求的家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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