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法律資訊站 租賃合同的終止:租客單方廢止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644 ─ 2011.12.14 見報 據一項統計資料顯示,每年在澳門租屋的人超過十萬,其中有八萬二千多人為外 地僱員,一萬二千多人為獲准在澳居留人士,二千二百多人則為留學生。隨著本澳的國 際地位不斷提升,相信未來來澳人士會陸續上升,加入租屋行列的人亦會持續增加。 然而,對於上述類型的租客,他們有一個特性,就是可能基於各種原因,例如外 地僱員辭工返家、留學生學成回國等而須要隨時離開澳門。面對這些會隨時搬走的情 況,究竟哪種終止租約的方式對他們最為合適?答案便非“當事人協議廢止"和“租客 單方廢止"這兩種方式莫屬。對於第一種方式,本欄先前已作介紹,今次會簡介另一種 方式──即“租客單方廢止"。 單方廢止,是法律規定終止租約的其中一種方式。對於這種方式,它的對象僅適 用於租客(承租人),換言之,租客有權在租期未屆滿之前,又或者續期期間未屆滿之 前單方提出要終止租約。當然,針對這種方式,對業主(出租人)而言,某程度上會對 他的權利造成損害,所以法律亦規定,如果租客要適用此方式來結束租約時,就必須 同時符合兩大條件。 第一、提前通知。法律規定,如果租客採用“單方廢止"的方式結束租約,他必 須要在終止租約前最少提早九十日向業主作出書面通知,而當這段提前通知期間經過 後,租約才會正式終止。不過,如果租約規定了較短的提前通知期間,則只要依照該 期間通知便可。例如雙方約定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租客便可終止租約,那麼當租客 真的提早三十日通知業主想結束租約時,三十日過後,有關租約亦會結束。 第二、作出補償。法律規定,租客適用“單方廢止"結束租約時,他必須向業主 賠償一個月的租金,但租賃雙方另有訂定除外,即他們約定租客無須作出任何賠償, 又或者租客賠償的金額少於或多於一個月的租金時,便按照有關協議處理。不過法律 同時規定,他們訂定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兩個月的租金,否則就只能減至兩個月租金 的數額。 總括而言,除了“當事人協議廢止"外,“租客單方廢止"是一種相對較為快捷 終止租約的方式。對於真正有需要的租客們,他們不妨可以考慮採用此種方式,但前提 是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去處理,以保障業主和自己的權益。
以上內容轉自cyberctm 會員 rica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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