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理財通為金融機構帶來機遇
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是促進內地與港澳金融市場互聯互通的一項重要措施。跨境理財通於二一年九月推出,使合資格的大灣區居民可透過銀行跨境投資理財產品,拓寬個人投資者理財產品的選擇,也為銀行帶來新機遇。二四年一月,粵港澳三地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和監管機構進一步推出跨境理財通的優化措施,旨在優化內地投資者准入條件、擴大參與機構以包括符合要求的證券公司、擴大合資格理財產品範圍,以及提高個人投資額度等。
促進粵港澳金融市場互聯互通
跨境理財通分為“南向通”和“北向通”。其中,南向通指合資格的大灣區內地居民通過指定渠道投資港澳金融機構銷售的理財產品;相對的,北向通指合資格的港澳居民通過指定渠道投資內地金融機構銷售的理財產品。人民幣跨境資金實施閉環匯劃和額度管理。現時,南向通內地投資者的門檻相對較高,要求具備一定投資經驗,並要滿足特定資產或收入要求等。北向通的港澳居民投資者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為具備投資能力便可參與。
內地投資者對跨境理財產品需求殷
目前,跨境理財通北向通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多,南向通的投資金額則較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資訊顯示,截至二四年二月底,跨境理財通的個人投資者為7.34萬人,其中北向通投資者佔比為63%,南向通投資者佔比為37%,這可能與南向通投資者較高門檻有關。理財產品方面,涉及產品總市值達人民幣58.39億元,其中南向通理財產品市值佔比高達96.61%,遠高於北向通的市值佔比。產品類型方面,存款佔比超過九成。可見,南向通投資者對低風險跨境理財產品需求殷切,其他理財產品的市場仍有發展空間。
澳門金融機構如何開展和管理相關業務
根據二四年一月的優化措施,澳門銀行和證券公司均可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但須符合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規定和要求。擬開展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事先取得金管局就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的同意,並與合資格內地金融機構簽署跨境理財通業務合作協議。有關的金融機構須在開展業務至少一個月前向金管局報備和提交一系列資料,包括相關的風險評估報告、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系統測試評估報告、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報告、投資者權益保護實施方案、與內地合作金融機構簽署的合作協議擬本等。金融機構應預留充足時間,並盡早就開展跨境理財通的意向與金管局溝通。
開展業務時,澳門金融機構須遵守多項監管要求,包括:
1)所開立的投資戶和匯款戶均為“專戶”而不得用於其他金融服務;
2)在開立戶口前須向投資者作充分的披露和解釋,和盡職調查等;
3)金融機構須在投資戶與匯款戶之間建立資金閉環匯劃關係,確保資金閉環流動;
4)在理財產品範圍方面,澳門金融機構可銷售的限於存款、低至中風險且非複雜的債券、投資大中華市場且非複雜的股票基金、低至中高風險且非複雜的公募投資基金、以及低風險且結構相對簡單的理財產品;
5)宣傳及銷售,澳門金融機構可提供的服務或資訊會因應投資者是否已開立帳戶而有所不同,如澳門金融機構可向投資者展示和提供有關跨境理財通的一般資料,提供宏觀經濟、市場環境及行業板塊等一般財務資訊,但只能應已開立南向通投資戶的內地投資者要求,為其介紹符合其風險評估等級的產品。此外,澳門金融機構需注意所提供的資訊須為事實及持平的陳述,不可具有招攬或建議的成份,不可構成向內地公衆積極推廣其南向通服務,不可透過電話、訊息等方式主動跨境邀請、招攬客戶或提供投資建議,且不可前往內地開展南向通理財產品的宣傳及銷售。
跨境理財通的展望
隨着金融管理部門和監管機構逐步放寬投資者門檻、擴大參與機構、擴展理財產品範圍,以及提高投資額度等,預期跨境理財通的交易會越趨活躍。澳門金融機構在抓緊機遇時,需確保符合監管要求,妥善管理尤其在理財產品銷售和跨境活動所帶來的風險。
德勤中國澳門分所主管合夥人 鄭偉傑
德勤中國金融服務業風險諮詢合夥人 楊詠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