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
拉長系統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
【本報消息】為進一步加強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的管理,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證監會發佈《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
證監會高度重視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問題,於二一年五月專門出台《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要求中介機構穿透核查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股東,存在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取投資機會、在禁止期內入股等不當入股情形的,必須嚴格清理。
《離職人員監管規定》吸納《2號指引》的主要內容,並新增三方面規定:一是拉長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將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幹部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延長至十年;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幹部以外的離職人員,處級及以上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從三年延長至五年,處級以下離職人員從兩年延長至四年。
二是擴大對離職人員從嚴監管的範圍。將從嚴審核的範圍從離職人員本人擴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機構要對離職人員投資背景、資金來源、價格公平性、清理真實性等做充分核查,證監會對有關工作核查覆核。制度執行中,證券交易所向擬上市企業、中介機構等各方做好政策解讀和引導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