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柱二立法模板研討會日前舉行
【本報消息】鑑於大多數在澳門營運的銀行屬跨國集團,且其合併財務報告的收入較高,羅兵咸永道預計今年或明年受全球多數國家或地區實施的《支柱二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GloBE)立法模板》中的收入納入規則(IIR)影響,故日前與澳門銀行業界舉辦“支柱二立法模板”研討會。
負責澳門區“支柱二”服務的羅兵咸永道稅務服務團隊包括合夥人陳曦蕾、劉慧蘭及稅務經理黃晞程、陳華鋒表示,澳門近年參考多項國際標準,逐步完善稅務監管體系。一六年十一月,澳門加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包容性框架,成為該框架的成員之一,並承擔相應的國際義務。
OECD近期致力建立協調的稅收制度,確保大型跨國企業根據其在各個轄區的經營所得支付最低稅率(15%)。二一年十二月,OECD發佈《支柱二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GloBE)立法模板》,並於二二年三月發佈相關的解釋性文件。根據“支柱二立法模板”,若某一轄區的有效稅率低於15%,其他稅務管轄區可依規定徵收補足稅。
評估對稅收潛在影響
目前澳門《所得補充稅規章》規定的所得補充稅最高稅率為12%。政府近年推出的各項稅務優惠,令合資格納稅人的有效稅率或可低於12%。因此,澳門財政局曾在多個公開場合表示正評估“支柱二立法模板”對澳門稅收的潛在影響,但尚未對會否實施本地立法作最終決定。
儘管澳門財政局尚未公佈會否根據“支柱二立法模板”對跨國企業集團實施15%的全球最低實際稅率,但大多數歐盟國家已於今年開始實施該模板中的IIR和合資格的本地最低補足稅(QDMTT)。此外,部分亞太地區國家如新加坡和香港亦計劃明年實施IIR和QDMTT。
即使澳門最終決定不實施“支柱二立法模板”的相關規定,最終母實體或中層控股公司的稅務管轄區仍可通過IIR向跨國企業集團徵收補足稅。因此,澳門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有必要了解“支柱二立法模板”的相關規定,以提供準確的數據給最終母實體或中層控股公司,並計算出相應的補足稅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