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拓寬不良資產收購範圍
【新華社北京十五日電】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十五日表示,有序拓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收購的金融不良資產範圍,允許其收購金融機構所持有的重組資產、其他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等,助力金融機構盤活存量,釋放更多信貸資源投入到國家政策方針重點支持領域。
金融監管總局當日對外發佈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明確細化可收購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標準,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堅守不良資產主陣地,提高收購、管理、處置專業能力,加快不良資產出清,更好發揮金融風險“防火牆”和維護金融安全“穩定器”的功能作用。
同時,辦法細化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全流程的操作規範,明確盡職調查、處置定價、處置公告等關鍵環節的監管要求;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審批決策機制,加強對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各流程環節的內部風控和監督制約;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結合自身資源稟賦和比較競爭優勢,開展圍繞不良資產相關的諮詢顧問、受託處置等輕資產業務。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辦法的出台有利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揮獨特功能優勢,專注不良資產主業,助力金融機構盤活存量,保障金融市場長期穩定發展。金融監管總局將持續強化監管,指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做好辦法實施工作,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堅守功能定位,培育差異化核心競爭力,為新形勢下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