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普通與非普通住房標準
京深購房滿兩年再銷售 免徵增值稅
【中新社北京十九日電】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稅務局等三部門十八日晚聯合印發《關於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自十二月一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加大住房交易稅收優惠力度。
《通知》稱,北京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後,個人將購買兩年以上(含兩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個人將購買不足兩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百分之五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通知》明確,北京適用與全國統一的個人購房契稅優惠政策。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一百四十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百分之一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一百四十平方米以上的,減按百分之一點五的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一百四十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百分之一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一百四十平方米以上的,減按百分之二的稅率徵收契稅。北京享受契稅優惠政策的具體操作辦法仍按現行規定執行。《通知》自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十二月一日前,個人銷售、購買住房涉及的增值稅和契稅尚未申報繳納的,符合規定的可適用執行。
另外,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等三部門十九日聯合印發《關於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自今年十二月一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並對相關徵稅問題予以明確。
《通知》明確,對個人銷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稅、個人購買住房涉及的契稅,按照《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深圳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後,個人將購買兩年以上(含兩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百分之五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對個人轉讓住房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根據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核定徵稅,以轉讓收入的百分之一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按照上述規定,深圳取消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以轉讓收入的百分之一點五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規定。其他個人所得稅方面的政策未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