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明確不得現金獎勵
【中新社北京廿五日電】《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草案)》的徵求意見稿還明確,地方各級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中介機構獎勵。地方人民政府違反相關規定,給予發行人或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予以追回,並由有關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多年來,為鼓勵當地企業上市,地方政府經常出台專門扶持舉措,包括給予成功上市企業現金獎勵。如今年六月發佈的《重慶高新區鼓勵企業改制上市扶持辦法》提出,對入庫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分階段給予一千萬元人民幣獎勵。
規範地方政府行為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資本市場研究院聯席院長趙錫軍指出,地方政府此舉主要是為鼓勵當地企業積極對接資本市場、做大做強,但在實踐中,部分地方政府對企業上市進行過多行政干預,也有部分不符合條件的企業盲目進行IPO申報,甚至弄虛作假以“騙補”,擾亂正常的IPO秩序。
田利輝認為,《規定》的上述要求旨在規範地方政府行為,避免地方政府通過獎勵政策干預市場,從而更好維護資本市場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提高市場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