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活動法新文本 平衡利益豐富航網
【本報消息】《民航活動法》日前重啟討論,商業航空客運業務牌照有效期細縮至二十年。現有航空運輸承批人則可續營運,並要提交五年業務計劃。有學者表示,新法案文本兼顧各方利益,並賦予行政長官裁量權,可根據澳門整體發展形勢引入新競爭者,豐富澳門航線網絡,加快客源多元化步伐,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希望法案盡早獲通過,推動民航業進入全新發展階段。
牌照有效期改二十年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日前與政府代表討論《民航活動法》。新文本建議商業航空客運業務牌照有效期由廿五年改為上限二十年,維持可續期制度。因公共利益並經適當說明理由,行政長官可免除公開競投,以直接磋商的方式發出業務牌照。現有航空運輸公共服務批給的承批人,可向行政長官提交其有意繼續經營商業航空客運服務的書面聲請,並附同業務牌照最初五年業務計劃,在此情況下發出商業航空客運業務牌照。
學者表示,新文本安排兼顧潛在加入市場的新競爭者與現有經營者的利益,也給予行政長官因應當時澳門整體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可作出免除公開競投的自由裁量權,體現法律文本的靈活、彈性,為未來民航業發展創造法律基礎。
直接磋商引適當競爭
民航業屬於高投入、高風險的資本密集型行業,對於潛在加入市場的新競爭者而言,二十年牌照有效期及可續期的制度,可給予新競爭者經營穩定性,提升競投意願及經營信心,鼓勵作長線投資規劃。倘擔心二十年牌照有效期涉及的風險因素太多,社會經濟變化太快,可加入定期檢討機制,如五年、十年作定期檢討,確保競投者符合本澳發展方向。
另一方面,行政長官可以根據公共利益並適當說明理由下免除公開競投,以直接磋商方式發出牌照,變相為行業引入適當的競爭機制。即使航企持有二十年牌照,政府也可迅速引入新競爭,無需等到牌照二十年有效期結束後再公開競投,令市場參與者保持警剔。
提五年計劃可獲發牌
現有經營者提供五年計劃可獲發牌照,相當於給予航企過渡期,以確保新法生效後,現有航線正常運作。畢竟現有經營者深耕澳門三十年,有航線資源、人資、機隊等基礎,倘突然退場,不利澳門旅遊城市形象。同時,政府可透過了解航企的五年計劃掌握未來發展方向,並可與航企磋商,根據澳門整體發展方向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