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發倡調印花稅制度 降交易成本
【本報消息】近年樓價持續走低,房地產活躍度明顯下降。澳門財政局資料顯示,今年首五月住宅成交僅一千一百六十一宗,月均約二百三十三宗。澳門地產發展商會會長陸惠德表示,高額的印花稅增加房產交易成本,抑制市場流動性,建議調整印花稅制度,降低交易成本,釋放買樓需求,推動交投回升。
交易未成仍需課稅
陸惠德表示,現行印花稅規章規定,“買賣預約合同或其他即使屬合規範、有效及產生效力但仍不能移轉所有權或其他用益物權的文件、文書或行為”均須繳納印花稅。意味着若有任何交易,即使僅是給付訂金而未進行正式交易,就已產生稅務責任。倘物業順利完成交易,該交易在哪一步開始產生稅務責任,問題基本不大。但若在交易過程中出現阻滯,乃至無法完成或無法交易,仍需被徵收印花稅,認為有違課稅原意。
舉例,雙方協定進行物業交易並以落訂確認,有時雙方會約定,若基於某些原因,交易可以取消。如當買方需借貸才可交易,但若無法取得銀行貸款批准,則交易無條件取消,訂金可以退回。然而,當需要取消交易時,因曾落訂已產生稅務責任,即使證明交易無法完成,仍須繳納印花稅,他認為做法極為不合理。
免繳需經法院判決
根據印花稅規章第五十二條二款,若經法院判決有關交易無效,則可免繳或倘已繳的印花稅也可退回。該前提是經法院判決,即當事人需花錢請律師才有可能免繳或退回印花稅。交稅如此簡易,退稅時卻困難重重,甚至需訴諸法院,得到肯定判決才可收回款項。觀乎內地,最終辦理轉名手續方才納稅,因而不存在這一問題。內地城市及香港,在物業交易稅項的下降方向及手續費補貼方向相當明確,澳門應考慮降低稅務成本。
鑒於現行印花稅存在不合理之處,建議提供相關取消交易證明即可獲得退稅,毋須經法院判決,若有不實情況再追究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可考慮重用過去的納稅制度,交易時先付百分之〇點五,餘下稅項做契時再繳付。合理調整印花稅政策,有望成為促進澳門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若可進一步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印花稅制度,降低交易成本,將有助釋放積壓的購房需求,推動市場交投量回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