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滿50年或70年後怎麼辦?終於有答案了
[導讀]我國規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業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綜合用地50年。現已明確。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新的物權法已經生效。該法明確了公私財產的平等受保護權。我國規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業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綜合用地50年。現已明確。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需要屆滿期前一年申請續費。《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有相關規定內容。補的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怎麼理解?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