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號登入 找回密碼 馬上註冊 最多業主放盤的地產資訊平台


位置 > 首頁 > 樓市新聞

澳門新聞
建築工程界赴黔考察發展趨勢
銀河櫻花文化節 豐富多元體驗
樂高特展 展1:1賽車模型
澳民航4挑戰 15建議破發展瓶頸
格蘭莫雷借澳平台入內地
數字藝術展 打造一展雙城標桿展
銀行公會CE-CPLP做好中葡金服平台
賭收谷底反彈 六博企去年賺184億
安哥拉交流會議 促與澳合作
經濟房局問題集
日期 :2012/10/22 20:45:27

法律條文闡釋

1.《經濟房屋法》何時生效?
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於2011年10月1日生效。

2. 經濟房屋的建造由誰負責?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建造經濟房屋樓宇,以表示政府在提供公共房屋的決心。

3. 經濟房屋有甚麼目的?
建造經濟房屋之目的有:
- 協助處於特定收入水平及財產的本澳居民解決住房問題;
- 促進符合本澳居民的實際需要及購買力的房屋供應。

4. 經濟房屋有甚麼作用?
經濟房屋對私人房屋市場及社會房屋政策起着補充性作用。

5. 經濟房屋單位可作甚麼用途?
經濟房屋單位僅用於家團自住。

6. 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單位的條件是甚麼?
有意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單位的人士,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1) 屬澳門居民的家團或個人,均可申請購買單位,但申請只可由年滿18歲且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家團成員或個人提出;
2) 家團須遵守依法訂定的收入及資產限額;
3) 家團代表及成員的配偶,須申報收入及資產;
4)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的5年內直至簽訂買賣單位公證書之日前,不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擁有居住用途的物業或土地;
5) 下列人士不得申請經濟房屋:
- 在提交申請表之日前的兩年內,曾被解除經濟房屋單位買賣預約合同或曾被宣告買賣預約合同無效的家團成員或個人;
- 在提交申請表之日前的兩年內,曾被取消經濟房屋申請資格的家團成員或個人;
- 為已獲許可購買經濟房屋的家團成員;
- 經濟房屋單位的申請人、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業主)的配偶;
- 已受惠四厘利息補貼的申請家團成員;
- 在提交申請表之日前的5年內,獲交付經濟房屋單位後捨棄購買的預約買受人及其家團成員;
- 曾轉售經濟房屋單位家團。

7. 何謂核心家團及非核心家團?
1) 核心家團指僅由與代表申請的成員有婚姻、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及收養關係的人所組成的家團(如:法律上的夫妻關係、申請代表的父母、子女、爺孫等);
2) 非核心家團指僅由與代表申請的成員有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或事實婚關係的人所組成的家團或同時由本項及上項所指的人組成的家團(如:其中一名成員與申請代表為事實婚關係或兄弟姊妹關係)。

8. 如何訂定收入及資產淨值限額?
收入及資產淨值限額將由補充法規訂定,主要根據:
- 同類單位在私人市場上的價格;
- 經濟房屋購買對象的購買力;
- 購買私人房屋需付的一定比例的銀行貸款金額、所涉及的利率、家團人數及其他負擔等。

9. 分配制度的分組排序有甚麼優先順序?
合資格家團將按法定的優先次序分組,組別的優先順序如下:核心家團、非核心家團及個人申請人;以分組方式對獲接納的申請進行排序,同時,每一組別內再次排序,尤其考慮家團成員中有長者或殘疾人士。

10. 經濟房屋申請的排序名單有效期何時終止?
經濟房屋分配制度按每期可供應房屋接受申請;申請人按公佈之排序名單的次序選擇房屋;名單的有效期直至該期所有房屋獲分配後終止。

11. 經濟房屋單位有甚麼計價因素?
經濟房屋單位售價不會與市場掛鈎,並由補充法規訂定,其計價因素尤其包括:
- 經濟房屋家團的購買力;
- 樓宇的座落地點、建成年份;
- 單位在樓宇總體結構內的朝向及位置、面積及類型。

12. 如何以經濟房屋家團的購買力來推算經濟房屋售價?
- 經濟房屋家團的購買力方面,政府將考慮以一定的房屋面積、收入水平、首期成數、月供樓款和一定的利率等因素,作為計算的基礎;並不會與市場掛鈎;
- 經濟房屋售價計算,以現時社會房屋2人家團收入上限10,560元的30%作為供款負擔計算,以20年供款期及5%供款利率,按此計算出可負擔之樓價約為 68萬元;若以40平方米之實用面積單位計算,每平方米實用面積約17,143元,以永寧廣場大廈的實用比率為78.94%計算,相當於建築面積每平方呎 1,256元。

13. 購買經濟房屋單位後,何時才能將該單位轉售?
經濟房屋單位須自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計16年屆滿後,才可轉讓。

14. 有甚麼例外情況,容許在16年禁售期內出售單位?
在下列情況下,可批准解除不可轉讓的負擔:
1) 不可轉讓的期間未滿6年,證明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或在例外情況下有關家團成員死亡或屬於極重度殘疾;
2) 不可轉讓期間滿6年。
解除不可轉讓的負擔後,須遵守以下的規定出售單位:
- 單位須出售予符合取得經濟房屋一般要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 新售價不得超過房屋局訂定的售價上限,而有關售價上限是根據單位買入價及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所記錄的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計算;
- 新取得人的不可轉讓的期間仍按單位的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計16年。

15. 在16年不可轉讓期屆滿後,出售經濟房屋單位須遵守甚麼條件?
在不可轉讓期屆滿後,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方可出售有關單位:
1) 向房屋局繳付補價;
2) 房屋局沒行使優先權;
3) 把單位出售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16. 經濟房屋單位轉售之補價如何計算?
- 由於取得人在購買經屋時,可享有對應市場樓宇價格一定折讓之補貼比率,以解決其住房問題,故在不可轉讓期間屆滿,取得人向房屋局繳付補價後,方可將單位轉讓;
- 補價的計算是在轉售單位時,以財政局稅務評定的有關單位價格,以及取得人購入單位時受惠政府的補貼比率作計算;
- 舉例,假設某人以60萬元購買一個補貼比率為50%的經濟房屋,即其享有5成的政府補貼;若16年後該經濟房屋轉售時,財政局評稅估值120萬,經濟房屋業主須按5成補貼比率,返還政府60萬元補價。

17. 補貼比率如何計算?
- 對於經濟房屋補價計算,政府按三家估價公司的專業評估數據,並根據審慎保守的原則,結合外圍環境如鄰近地區經濟變化、經濟增長預測,以及本地與鄰近地區採取穩定樓價的系列措施等因素,而得出補貼比率;
- 這種計算方法,既有科學理性的分析,亦包含對未來經濟環境變化的預測,數據較符合社會實況。

18. 經濟房屋單位可否作部分出租?
不可以,不管是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業主)將經濟房屋單位如用作部份出租,科處相當於該單位最初售價的5%至10%的罰款。

19. 如將經濟房屋單位用於自住以外的其他用途,須承擔什麼後果?
- 預約買受人將經濟房屋單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將整個單位讓與他人居住,科處相當於有關單位最初售價的10%至30%的罰款;
- 所有人,即業主將經濟房屋單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將整個單位讓與他人居住,科處相當於有關單位最初售價的10%至40%的罰款。

20. 經濟房屋取得人提供虛假聲明,如何處罰?
- 如提供虛假聲明,按刑法規定予以處罰;
- 如被判定曾提供有關申請要件的虛假聲明,單位的預約合同及買賣合同均屬無效。

常見問題


21. 收到更新資料通知函,是否需要立即到房屋局更新資料?
- 如輪候表內家團成員有變動才須到房屋局遞交一般項目申請表更新家團資料;
- 屆時按照最新之家團情況重新計分,倘分數高於現時,排序維持不變;倘分數低於現時,排序便會向後。

22. 初生子女是否須加入為成員?
- 可依據家團之意願自行選擇,不會強制加入為成員。

23. 已婚的經濟房屋輪候家團是否需要將配偶加入申請表內?
- 現有經濟房屋輪候者倘婚姻狀況變動,如已婚,必須申報其配偶資料,若配偶符合申請取得經屋的要件,可自行選擇是否申請加入為成員,但配偶將來亦不可申請購買經濟房屋;
- 如不把配偶加入申請表內,必須填寫相關申請表格,指明更改婚姻狀況為已婚,並遞交"配偶不屬於家團的組成部分聲明書"及授權房屋局向其他部門查核其資料之聲明書。

24. 倘輪候者夫婦所選擇財產制度不同,對其輪候資格有否不同影響?
倘房屋局於《經濟房屋法》生效後,經審查其配偶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用途獨立單位的所有人(無論婚前或婚後取得),無論家團代表有否申請增加配偶為家團成員,須檢視家團代表與配偶選定的婚姻財產制度。
- 若為"一般共同財產制",家團代表與配偶共同擁有獨立單位,申請從總輪候名單中除名;
- 若為"取得共同財產制",配偶仍可擁有所購經濟房屋單位的一半業權,申請從總輪候名單中除名;
- 若為"分別財產制"及"取得財產分享制",倘家團代表不申請增加配偶為家團成員,不影響家團代表申請取得經濟房屋的要件。

25. 什麼情況下才獲例外許可?
若經濟房屋申請表內任一家團成員曾為經濟房屋取得人的配偶或成員,倘同時符合以下三項因素,可獲例外許可申請取得經濟房屋:
1) 原經濟房屋卷宗所載資料登記為未婚的家團成員證明已另組家團;或因離婚(適用於登記結婚或事實婚人士)而脫離家團;
2) 該經濟房屋的不可轉讓之責任期間已結束及尚未移轉;
3) 在該成員脫離家團後,餘下家團成員人數須符合所取得該房屋類型的最低人數,如原本二人取T2房屋類型,一人退出後,剩餘一人,符合取得該房屋類型的最低人數。

26. 申請家團代表或其成員在輪候期間結婚,怎樣處理?
- 若配偶為另一經濟房屋申請表的家團代表,家團代表與配偶須選擇放棄其中一份申請表,否則,兩份申請表從總輪候名單中除名;若配偶為另一經濟房屋申請表的家團成員,配偶須選擇從其原本登記之該份申請表中撤出,否則,家團代表的申請從總輪候名單中除名;
- 若配偶為經濟房屋成員及符合例外許可脫離原經濟房屋,家團代表須申請將配偶加入為申請表的家團成員;若配偶為或曾為經濟房屋成員及不符合例外許可脫離原經濟房屋,因配偶不符合申請取得經濟房屋的要件,申請從總輪候名單中除名;
- 若配偶曾屬經濟房屋家團成員,而該經濟房屋已轉售,這不符合例外許可脫離原經濟房屋,故因配偶不符合申請取得經濟房屋的要件,申請從總輪候名單中除名;若 家團代表與配偶選定的婚姻財產制度為"分別財產制"及"取得財產分享制",可透過了解配偶所屬經濟房屋單位的所有人出售經濟房屋是否基於不可抗力的原因, 如拖欠樓宇供款被司法變賣、為籌募經費醫病或償債、前段婚姻因離婚而須作財產分割等,但須遞交文件證明所言屬實,才可獲例外許可申請經濟房屋。

27. 現時為輪候家團代表,剛已婚,想增加老爺奶奶為成員,但老爺有物業,如他將物業出售,是否可加名為成員?
在《經濟房屋法》生效後,若是原輪候者(舊隊)出現成員變動,增加的成員必須在新法生效日開始一直符合沒有物業的要件。

28. 揀樓信內有"經屋家團資料申報表",是否必須提交?若有成員是老人家不能簽名,如何簽署"家團資料申報表"?
經濟房屋家團申報表必須要交。如該名成員的證件上注明"不能簽名",可以指模代替。

29. 我丈夫是家團代表,但揀樓當日要上班未能出席,我可以代表他辦理手續嗎?我的子女不出席可以嗎?
家團代表必須出席,故丈夫必須出席,若子女並非家團代表可以不出席。

30. 有家團成員現正在外地讀書,需要他/她簽署"家團資料申報表"嗎?如何簽署申報表?
若為成年人士,"家團資料申報表"可透過郵寄由該名成員親自簽署,未成年人由父母簽署。

31. 有成員現正在外地讀書,揀樓當天該怎麼辦?若來不及在揀樓當天寄回證件,該怎麼辦?
出示其身份證正本。若來不及在揀樓當天寄回證件,可於簽署預約合同時補回。

32. 成員因身在外地,不能回澳換證,能否只出示逾期之身份證?
若得到身份證明局發出可續期的證明,一併遞交,可揀樓,但房屋局中止購買經濟房屋程序,待補交有關成員已續期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後,房屋局才重新跟進有關程序。

33. 已於網上查到揀樓日期,但至今仍未收到信,該怎麼辦?
如在揀樓日前8天仍未收到信,可到房屋局補發。

34. 如因經濟問題銀行貸款不足,可否將家團代表轉名給家團成員?
不可以。

35. 我的結婚證書是10年前的影印本,接受嗎?
倘該結婚證書屬清楚的,能證明其現時的婚姻狀況,可以接納。

36. 與配偶沒有正式結婚,但有子女,這需要辦理結婚,然後再將證明交給房屋局嗎?
不需要。

37. 可以攜同獲甄選家團以外之人士如姻親、親戚或朋友等去參觀示範單位嗎?可否於揀樓信上列明的參觀示範單位日期之前,參觀示範單位?
因為他們不是家團代表或成員,故不可以,且不能在揀樓信上列明之指定日期以外,參觀示範單位。

38. 永寧廣場大廈的T4單位售價為150萬,是否政府補一半75萬,自己出一半75萬?
印於樓價表上的金額即是購屋時須支付的樓價,補貼比率只適用於16年後將經屋轉售時計算交回政府的補價。

現時輪候家團的處理


39. 《經濟房屋法》對現有經濟房屋輪候家團的處理為何?
- 已列入輪候總名單的申請繼續有效,有關的申請人有權優先獲分配可動用的房屋,且其取得房屋的條件按照第10/2011號法律的規定處理,但獲豁免遵守收入及資產限制及提交申請表前五年內不可擁有居住用途物業及土地的限制;
- 有關房屋的選擇程序仍適用第26/95/M號法令的規定,但有關獲甄選的候選人放棄其地位的情況除外,在任何情況下,其只可選擇放棄其地位一次。

40. 現有經濟房屋輪候家團在重新選擇單位上有何規限?
- 現有輪候名單內僅選擇T4類型的房屋的獲接納競投的候選人,如沒有相同類型的房屋供選擇,則可改變其選擇,並須按其原有的競投報名表的得分在同期輪候名單上重新排序;
- 如所選擇的地區未提供所選擇類型的房屋,且其他地區仍有同類房屋供選擇時,則可按有關的排序選擇位於其他地區的同類房屋。

41. 現時輪候家團收入多了,是否沿用舊制不限收入?如我現時有一個車位會否不能上樓?
舊隊不設收入上限。由於法例只規定了不可擁有住宅單位,故車位不會影響資格。

42. 現有經濟房屋輪候家團的次序會否受新法的收入限制和分組排序所影響?
《經濟房屋法》中訂定了現有經濟房屋輪候家團在上樓審查時須符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擁有居住用途物業或土地的規定,但不受新法的收入及資產限制和分組排序規範;但仍須遵守16年禁售期和按照新法計算經屋售價,在出售經濟房屋時須按照相關規定補價。

43. 是否只有兩次揀樓機會?
無論在申請時填寫了多少個地點及房屋類型的選擇,因只可有一次放棄地位選擇排名單末尾的機會,所以只有兩次揀樓機會。

44. 輪候家團人數可否轉大單位類型?
由於輪候名單的排序是依據申請人於遞交申請時所選擇的地點及房屋類型排序,故當人數增加後,仍須按原選擇房屋類型的排位甄選上樓。

45. 現時正輪候氹仔T4單位,倘出售之氹仔區經屋沒有T4類型,那麼是否可轉為澳門T4或氹仔T3類型?
如果是僅選擇T4類型的候選人,當沒有該類型的單位供選擇時,可改變其選擇,但須按其得分在同期輪候名單上重新排序,或如在其他地區已沒有T4類型輪候者,但仍有剩餘T4單位時,可按房屋局安排選擇其他地區的同類型單位。

46. 房屋局何時通知現有經濟房屋輪候家團之上樓安排?
房屋局按照出售或預售經濟房屋樓宇的單位數,按排序甄選同等數量的家團,以公函通知到來選擇房屋的日期及時間,於公函內會附上樓價表、補貼比率、樓宇圖則及其他設施等基本資料。

47. 永寧廣場大廈有880個單位,倘現時排序澳門2千多號,如未能安排到澳門區經濟房屋可否轉去氹仔區輪候?
於滿足氹仔區有關房屋類型所有輪候者後,倘仍有單位供選擇,才可安排其他地區輪候者購買氹仔區的經濟房屋。

其他


48. 經濟房屋家團成員、四厘補貼曾受惠之家團成員可否申請除名,脫離家團之後申請經濟房屋?
- 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
- 但有合理理由可透過例外情況作除名申請,而房屋局在審核其除名申請時,主要考慮到該名成員是否已婚,並必須遞交結婚登記證明;及原經濟房屋單位之人數和間 隔,舉例如該家團3人已居住三房一廳單位,即使子女結婚,相信仍有足夠的生活空間,故不允許其除名;但假如5人居住在三房一廳單位,考慮到有子女結婚,空 間或較為擠迫,監管期已過且未出售,這會因應實際情況考慮其除名申請。

49. 經濟房屋申請人有海外物業,如何處理?
海外物業視為其申請家團資產,申請人必須申報,否則視為虛假聲明,除了負上刑事責任,最嚴重的處罰是取消經濟房屋買賣合同。

50. 社會房屋輪候家團可否轉為現有經濟房屋輪候家團?
不可以,基於社會房屋及經濟房屋屬兩種不同性質的房屋類型,而協助之對象也各有不同,但將來家團可因應其需要,於經濟房屋展開申請時,而提出其經濟房屋之申請。

51. 倘經濟房屋業主不幸過世,其子女可否繼承單位,而繼承人是否必須符合經濟房屋申請條件?
倘經濟房屋業主不幸過世,其子女可以按一般程序繼承該遺產,而不受申請要件的限制,但仍須遵守其他相關的規定。

52. 如想查詢有關申請經濟房屋的輪候次序,有那些途徑?
市民如想查詢有關申請經濟房屋的輪候次序,可致電24小時語音電話2835 6288查詢;或瀏覽房屋局網頁www.ihm.gov.mo,只需輸入家團代表或成員之身份證號碼或申請表編號,便可查詢輪候次序。


免責聲明: go853.com 致力提供準確可靠的資料,不保證資料準確無誤,如有錯漏而令閣下蒙受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此外,我們保證不參與任何仲介業務

版權所有,本網站所有資料未經同意不得轉載。

Copyright 2015-2016 澳門地產網(www.go853.com)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go853.com(澳門地產網) 粤ICP备13032006号-1

         go853.com 澳門地產業總商會的註冊會員

go853.com 澳門地產業總商會的註冊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