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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中介遊行抗議新法部分條文難執行
日期 :2013/7/4 16:09:00

    地產中介遊行抗議新法部分條文難執行


    房局:保障各方利益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7月1號實施。新法為了保障買賣雙方及中介的利益,要求中介與客戶簽訂房地產中介法合同(俗稱“睇樓紙”及“放盤紙”)。然而,地產中介認為難以執行,引發部分地產中介1號上街遊行,並“罷市”一天抗議。房屋局重申,新法要求相對寬鬆,政府立法是為了保障各方利益,並非要扼殺中小企生存。


    難簽睇樓放盤紙

    地產中介1號上午十一時於友誼廣場集合,冒雨前往政府總部遞信,秩序良好,至中午十二時漸散去。業界代表稱,有一千五百人參與遊行。警方公佈遊行隊伍約八百人。

    業界代表余頌賢表示,地產從業員支持立法,但立法太倉促,亦無向業界做好諮詢。業界希望取消“睇樓紙”、“放盤紙”,因為客戶不願披露太多私隱,難執行,縱使香港亦是成交前才簽署相關文件。同時讓業界可以原址經營。希望政府聆聽業界訴求,倘嚴厲執行,業界將“飯碗”難保。雖然政府准許客戶六月三十日前交予中介銷售或放租的樓盤,祇要向房屋局備案就可用“舊制”享半年“過渡期”,但因涉及太多資料,業界暫不考慮。

    新法諮詢欠全面

    有業界表示,法例很多具體內容六月中才通知業界,並非二○一一年提出,且參與遊行的大部分業界都無機會與房屋局開會,並無機會提出訴求。行業一直有自己的規律,政府所有指引祇是口述,業界至今仍不太明白房屋局的要求。

    房屋局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房地產中介合同是《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關鍵,目的保障買賣雙方及中介利益。中介必須與客戶簽署合同才可代客“放盤”或帶客“睇樓”。政府巡查時不會查看合同資料,只關注雙方有否簽署合同。

    不簽合同屬違法

    中介可以選擇是否需要客戶填寫相關資料,但不簽合同便屬違法。法律要求填寫的資料只是為了保障中介利益,例如中介若只要求客戶填寫姓名,沒有證件號碼。這樣難以證明當事人身份,萬一遇上瞞騙事件,客戶可以提出合同失效,中介則不能。法例規定,經紀和中介人不可透露客戶的資料,倘若外洩,相關人士將被罰款五千至二萬五千元,還可能涉及民事及刑事責任。很多地產中介都擔心,“僱員(經紀)違法、老闆(中介)受牽連”。如果經紀違法,政府只要求當事人罰款。萬一經紀“失蹤”,中介才會受牽連。強調現行法規並無“扣分制”。

    業界關心的中介人能否合作。房屋局指出,只要客戶和中介人同意,中介之間簽署協議即可合作售樓,中介合同亦建議標明雙方的合作關係。若客戶想委託多家中介代售物業,又不想資料流到多家地產中介,可與甲中介公司簽署合同時,寫明“可透過甲中介允許行家銷售”,或具體列明合作中介公司的名稱。甲公司必須與其他合作公司簽訂協議。這就只有甲中介公司掌握客戶資料,毋須向其他合作中介提供。

    不設佣限是保障

    部分中介認為政府不訂佣金下限,令中小企難以維生。房屋局解釋,不訂佣金下限,正是保護中小企。試問每家中介佣金相同,客戶自然選擇較有規模的大行,屆時衝擊中小企更大。

    房屋局重申,從無要求物業成交時經紀須交出工務局發出的單位圖則。政府原意是,若查屋紙未能夠提供單位具體資料,經紀才需要申請單位圖則。至於僭建問題,只是要求中介若掌握到單位有裝花籠等僭建物時,需向買家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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