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解電商“二選一”
【中新社北京十八日電】近年來,電商“二選一”問題頻頻發生。新電商平台愛庫存近日實名舉報某平台強迫商家“二選一”,再次將這一問題推上風口浪尖。《電子商務法》頒佈兩周年座談會期間,行業專家呼籲完善法律監管,加快解決電商“二選一”問題。
由於平台間存在競爭,當一個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平台註册時,有的電商平台經營者要求平台內經營者退出其他平台,實踐中稱這種現象為“二選一”。
“二選一”損消費權
“‘二選一’對公平競爭、消費者選擇權產生影響,無利於整個行業良性競爭發展。”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團專家邱寶昌表示。
電商“二選一”早已不是個案,近年來,國美和蘇寧、京東和蘇寧、京東和噹噹、美團和餓了麼都曾發生過“二選一”紛爭。
“近年來,每到‘六 · 一八’‘雙十一’的時候,關於‘二選一’的新聞就會增多,‘二選一’成為電子商務領域不能迴避的問題。”京東法律研究院院長李麗表示。
“二選一”問題之所以難解,與其法律適用難以界定有關。北京工商大學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呂來明表示,針對電商平台“二選一”,行政執法中已有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電子商務法》進行處罰的。但對於平台間就“二選一”問題在法院訴訟的案例,目前還沒有看到出現判決結果。
現行法不完全適用
目前,中國對於“二選一”問題的法律判定有《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可以參照。但實踐中,這些法律也有不完全適用和標準難定的問題。
中國信息界發展研究院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表示,《反壟斷法》有很多前提設定,一個重要前提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這對於“二選一”問題的很多主體並不適用。
“《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過程有一些前置條件,這些前置條件分析起來需要特別冗長的時間。”李麗表示,相比來講,《電子商務法》基於平台和平台內經營者之間的關係作出了相對明確的列舉,在判定“二選一”問題上不存在適用上的難點。
《電子商務法》第卅五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電商法須特別梳理
中國政法大學市場監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劉繼峰表示,針對“二選一”問題,《電子商務法》更為適用,但第卅五條中“不合理限制”、“不合理條件”、“不合理費用”在實踐中依然難以認定,現實中“二選一”有很多種類型,一些“二選一”是口頭的,也有書面合議型的“二選一”,這種“二選一”是否違法也難以界定,需要做特別細緻的梳理。
專家表示,電商平台牽涉到成百上千萬經營主體及消費者的權益,針對“二選一”問題,政府部門應及時完善法律、加強監管,維護市場公平,保護市場經營主體和消費者的權益。